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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统一性 注重开放性和专业性

     
    在《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出台近一年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于近日发布。我们知道,6月底,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要基本完成,此时发布《暂行办法》,可以说来得正是时候。
    《暂行办法》紧扣“放管服”改革主线,在“放”上,取消和限制对交易主体的各类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在“管”上,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以电子化监控和大数据监测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在“服”上,强化平台公共服务定位,明确信息公开、集中办理、简化流程以及网上预约办理等各项服务要求。尤其是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既强调统一性,又注重开放性和专业性,及时回应了市场主体的关切。
    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够成立的前提,开放透明也是它应该遵循的服务原则之一,所以,开放应该是平台运行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以往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践却不如人意,市场主体尤其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反映强烈。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4月份组织了一次调研,业内人士纷纷反映,一些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在事实上的垄断现象,他们以种种理由限制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其对接,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形成了资源壁垒。大家都希望政府能为第三方交易平台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促进行业主管部门接纳第三方交易平台。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过程中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这条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了强制要求,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接入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今后只要是依法建设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应该允许其接入,不得限制和阻挠。这无疑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拓宽了生存的空间。
    在强调开放性的同时,《暂行办法》也注重专业性。即开放不是无序开放、盲目对接,而要按照地区和交易手段、方式的不同,遵循一定的规则、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这条规定从纵横两个维度规范了对接和交换信息的层次和次序。纵向上是从市县到省再到国家和有关部门;横向上特别提到,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这就照顾到交易的专业性差别和交易组织形式的不同,既强调公共服务和开放性的统一要求,也注意行业和专业的特殊性差异。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印发的《关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位关系以及数据资源采集交互合作备忘录》,在这方面论述较为详细。
    《备忘录》指出,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纵向联通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信息系统;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对接各类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包括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国务院工业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民航、铁路等行业部门建设的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省、市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中央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
    把《暂行办法》和《备忘录》对照起来看,专业性、系统性要求会更加凸显。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施和互联、共享公共服务系统中,应遵循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自身特点的基本需求,而不能以一个统一整合平台代替专业化交易平台,应打破行业地方壁垒,但不应取代行业领域的专业系统规则。
    《暂行办法》既强调统一整合,又注重市场化、开放性和专业性要求,对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