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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5〕53号

 

 

 

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鲁财采〔2015〕45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结合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现就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范围问题

在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和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工程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服务项目支出资金,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重复编报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对使用以前年度未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如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采购方式问题

(一)“公开招标”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凡同一项目内单项或者二级品目所涵盖的全部三级、四级品目合计超过160万元的,均应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类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方式,以单个项目的采购金额为确定依据,不再以二级品目内所涵盖的全部三级、四级品目合并计算确定。工程类单个项目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选择“公开招标”;低于200万元的,应根据采购需求选择合适采购方式。目录以外项目具体采购方式,参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低于该数额标准的,根据采购需求选择合适采购方式。

(二)“定点采购”方式

编制预算时涉及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单项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应选择“定点采购”。

(三)“批量集中采购”方式

编制预算时涉及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采购方式选择“批量集中采购”,并确定相应的配置方案。有关数量单位应写“台”,不得笼统填写“批”,以便进行需求归集和汇总统计。

(四)“单一来源”方式

对项目采购金额高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采购需求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内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预算填报采购方式中填写“单一来源”,并关联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文号(鲁财采方式准〔2016〕xx号)。没有审批文号的,无法选择“单一来源”。

(五)“协议供货”方式

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类项目,可选用“协议供货”方式。“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应单列,且年度内实行“协议供货”的“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A07空调、空气调节设备”、“A08音、视频设备”类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累计总金额不得超过160万元(小型机、车辆、消防装备除外)。

(六)其他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结合实际采购需求,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关于“自行采购”问题

可选择“自行采购”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二是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行业、涉密及国家安全等项目;三是延续性比较强,且符合有关规定需要续签合同的项目,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延续开发及运维服务等。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项目。具体包括:

除批量集中采购以外,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数额标准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即每个二级品目全年累计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数额标准。

(二)涉及特殊行业、涉密及国家安全等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内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采购方式中填写“自行采购”。

(三)需续签合同的项目。凡符合《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19号)和《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25号)有关规定需续签合同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内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采购方式中填写“自行采购”。

预算单位选择“自行采购”方式的同时,应选择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文号(鲁财采方式准〔2016〕xx号)。没有审批文号的,无法选择“自行采购”方式。

四、关于“采购代理机构”问题

(一)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可直接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也可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应选择明确的社会代理机构名称。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1、《集中采购目录》内D、E、F类品目。

2、《集中采购目录》内A、B、C类品目中,一是除批量集中采购以外,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二是除适用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外的,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金额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

3、《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分散采购的(G类品目),但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生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除外。

(二)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符合以下采购情形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只能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 A、B、C类品目的,采购方式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以及驻济以外省直部门、单位采购金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系统自动选择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民生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三)代理机构为“无”。对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和单一来源的,代理机构可选择“无”,也可以按照目录内采购品目划分,选择相应的采购代理机构。

五、关于采购“进口产品”问题

属于《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项目,可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属于目录外且确需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30日前,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内提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直接在“进口产品”栏选择“是”,并关联相对应的“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文号(鲁财采进准〔2016〕xx号)。

六、关于编报时间

为缓解单位预算编制压力,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调整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限要求,由原随“二上”时间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延长至省人代会审议通过2016年省级预算后10个工作日截止。在此期间,各预算单位应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具体细化,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实、编准、编细。

七、其他

(一)各预算单位应尽早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减少预算执行中有关变更手续,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直通车”。

(二)采购品目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细化,明确到最底一级品目。对须经审批的自行采购、单一来源、进口产品等申请事项,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关联相应的审批文号。

(三)对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预算编制时应选择对应品目,不得编入自行采购预算。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