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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履行异常项目 实施备案的通知》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5〕58号
 
 


关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履行异常项目
实施备案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促进我省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确定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实行程序性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违反者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是项目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集中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督促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发生拖延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全面了解情况,并积极主动协调;组织协调无效时,应依法对中标(成交)结果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项目经法定程序产生中标(成交)供应商后,经代理机构协调督促无效,发生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填写《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异常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因质疑、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而变更中标(成交)结果的不需填写。填写备案表表示相关当事人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处罚。
    四、备案程序。出现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可发起填写备案表,经其他相关当事人和机构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送项目代理机构,同时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备案。如意见填写不开,可另加附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备案表一并报送。备案表中各方相关当事人意见或相关内容不齐全的,属于无效备案,财政部门应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该项备案属于程序性备案,将作为今后财政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时的有效依据。请各相关机构和当事人认真对待,审慎斟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备案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附件: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备案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