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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加强对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采购,是指事先通过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产品品牌、质量、价格、供货周期、供应商的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与其签署定点采购总合同,由其根据合同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定点采购主要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经常性、零星性采购项目。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年与“市中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按照工作需要另行下发通知公布。
第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部分项目二年一次)。
第五条 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按照市中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向定点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加强对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采购,是指事先通过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产品品牌、质量、价格、供货周期、供应商的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与其签署定点采购总合同,由其根据合同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定点采购主要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经常性、零星性采购项目。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年与“市中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按照工作需要另行下发通知公布。
第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部分项目二年一次)。
第五条 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按照市中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向定点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采购人不得借定点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 采购人在定点采购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规定选择定点供应商;
(二)有权就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价格与定点供应商进一步谈判,如无法达成一致,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三)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等检查验收;
(四)因供应商违约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索取赔偿;
(五)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采购人在定点采购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金额,实施采购;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及时为定点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定点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反馈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不规范行为;
(四)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越定点采购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定点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超越定点采购范围的要求。
(二)因采购人违约造成损失,供应商有权向采购人索取赔偿。
(三)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不得泄露采购人的保密事项;
(三)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向采购人提供发票等相关资金结算凭证;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采购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反馈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定点供应商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和相关服务应满足采购人对高、中、低不同档次的实际需求。定点采购货物类供应商应优先供应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区财政局委托组织采购活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技术、优惠率、信誉、业绩、供货周期、供货渠道以及售后服务和维护等因素进行全面评审,推荐定点供应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将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信息在市中区政府采购信息网及其他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总合同。
第四章 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定点采购项目必须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进行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将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二)采购人与定点采购供应商根据已备案的采购计划签订政府采购分合同。
定点采购工程类项目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有效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由区审计局负责出具;
(三)采购合同按照市中区政府采购要求的程序和格式进行签署;
(四)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照定点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五)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书》。
第十八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项目进度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批次要求的,由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五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区财政局将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采购人代表等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不按定点采购总(分)合同执行、服务不周,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义务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暂时中止定点采购总合同三个月,待整改合格后定点采购总合同继续有效;违约违规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终止定点采购总合同,同时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中区政府采购活动,在此之前签订的分合同应继续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总合同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定点采购。情况特殊,无法实行定点采购的,须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履行第八条所列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人的监督。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址、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http://www.syzbgs.com/uploadfile/2017/0112/20170112094843179.doc
第六条 采购人不得借定点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 采购人在定点采购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规定选择定点供应商;
(二)有权就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价格与定点供应商进一步谈判,如无法达成一致,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三)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等检查验收;
(四)因供应商违约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索取赔偿;
(五)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采购人在定点采购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金额,实施采购;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及时为定点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定点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反馈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不规范行为;
(四)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越定点采购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定点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超越定点采购范围的要求。
(二)因采购人违约造成损失,供应商有权向采购人索取赔偿。
(三)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不得泄露采购人的保密事项;
(三)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向采购人提供发票等相关资金结算凭证;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采购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反馈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定点供应商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和相关服务应满足采购人对高、中、低不同档次的实际需求。定点采购货物类供应商应优先供应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区财政局委托组织采购活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技术、优惠率、信誉、业绩、供货周期、供货渠道以及售后服务和维护等因素进行全面评审,推荐定点供应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将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信息在市中区政府采购信息网及其他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总合同。
第四章 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定点采购项目必须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进行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将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二)采购人与定点采购供应商根据已备案的采购计划签订政府采购分合同。
定点采购工程类项目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有效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由区审计局负责出具;
(三)采购合同按照市中区政府采购要求的程序和格式进行签署;
(四)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照定点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五)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书》。
第十八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项目进度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批次要求的,由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五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区财政局将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采购人代表等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不按定点采购总(分)合同执行、服务不周,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义务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暂时中止定点采购总合同三个月,待整改合格后定点采购总合同继续有效;违约违规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终止定点采购总合同,同时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中区政府采购活动,在此之前签订的分合同应继续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总合同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定点采购。情况特殊,无法实行定点采购的,须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履行第八条所列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人的监督。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址、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http://www.syzbgs.com/uploadfile/2017/0112/20170112094843179.doc